(1997.08.22)
(1997年8月22日福建省財政廳、水利水電廳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費的使用管理,提高水資源費的使用效益,根據《福建省取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上交、使用水資源費,以及財政等有關部門審批、監督、檢查水資源費的使用,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水資源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取水許可管理權限,按照“誰發證、誰收費”的原則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屬于本級征收的水資源費依法委托給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屬專職水政監察隊伍征收。
征收水資源費應向同級物價部門申領《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費專用票據,建立健全票據的領、用、存、銷管理制度。收費票據存根應按財務制度規定妥善保管歸檔備查。 第四條
水資源費實行總額分成、分級管理。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80%留成,10%上交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門,1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70%留成,2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門,10%返回所在地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70%留成,10%返回所在地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門,20%返回所在地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代收水資源費的部門、單位,必須將代收的水資源費全額上交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手續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部門核批的水資源使用計劃中按代收水資源費總額的7%撥付。 第五條
水資源費實行每季度上交和返回一次辦法。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于一季度的前10日內上交或返回上一季度應交或應返的水資源費,并于15日前解繳同級財政。 第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分成后的水資源費,交人同級財政,作為水資源監測、保護、管理、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財政部門核撥的水資源費的使用范圍
(一)水資源的考察、調查、評價、監測、科研、規劃等前期基礎工作;
(二)水資源的保護、地下水的補源回灌;
(三)水資源的開發利用;
(四)水資源的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宣傳教育、業務培訓以及國際國內技術交流與合作;
(五)水資源的管理及其監督檢查;
(六)節水技術研究和推廣以及計量設施維護;
(七)添置必要的水資源管理設備、儀器以及交通、通訊工具;
(八)水行政執法及其執法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等。
(九)代收部門、單位提留的手續費;
(十)獎勵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以及計劃及用、節約用水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水資源費的使用計劃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第七條規定編制,會同級財政部門共同下達執行,并抄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同級財政、物價、審計、監察部門以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并按附表所規定的統一格式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水資源費征用明細表。 第十條
對瞞報、坐支、截留、挪用或拒不上交水資源費的,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查處,除強行扣繳外,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水政監察隊伍及其工作人員,在征收水資源費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水利水電廳和福建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水資源費征用明細表 填報單位 年 月 日 單位:元
項 目 |
金額 |
項 目 |
金額 |
一、上年結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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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資源保護、補源回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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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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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資源開發利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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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征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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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資源政策法規研究、宣傳教育、業務培訓、技術交流合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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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際已征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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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資源管理及監督檢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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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應上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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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節水技術研究與推廣費用以及計量設施維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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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實際上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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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添置管理儀器、設備以及交通、通訊工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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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年應返回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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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執法人員工資、福利保險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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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實際退回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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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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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年應提留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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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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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實際提留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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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末結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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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年支用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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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末未上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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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資源調查、評價、監測科研、規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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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末未退回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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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年末結余=上年結余+本年實際征收數+本年應返回數-(本年應上交數+本年應提留手續費數+本年支用數);
年末未上交數=本年應上交數-本年實際上交數年末未返回數=本年應返回數-本年實際返回數本年支用數的其他項:票據經過同級財政部門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特準的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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