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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供水工程生產經營正常進行,維護水利工程供水經營管理單位和用戶合法權益,推進水利產業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頒發的《水利產業政策》及《福建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暄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境內按《國務院關于印發〈水利產業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5號)規定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經營單位將地表水和地下水通過攔、蓄、引、提等工程設施向用戶提供的生產、生活及其它用水。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遵循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 原則上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單個工程逐一核定;同一區域內,工程狀況、地理環境和水資源條件相近的水利工程,其供水價格也可以按區域統一核定。
第二章 供水價格分類及構成 第六條
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分類定價,根據用戶的不同性質分為農業用水價格、工業用水價格、水力發電用水價格、自來水廠用水價格。
第七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對于利用貸款建設的水利工程,其生產性投資的還本付息額在價格構成中單列。 (一)計入水價的供水成本和費用,應區別水利工程的性質,實行分類補償。其分攤和核算原則按財政部頒發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及《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會計制度》(暫行)([94]財農第397號)的規定執行。
1、
供水成本:指水利工程正常供水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工資、直接材料費、其它直接支出和制造費用(含折舊費)。
2、
費用:指水利工程經營單位為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而發生的有關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和財務費用。 (二)計入水價的稅金指按國家及省規定應繳納的銷售稅金及其附加(實行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按實際稅賦計價)。 (三)計入水價的利潤指水利工程經營單位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高精尖
獲得的合收益,利潤按凈資產利潤率分類核定。
計入水價的不本付息額指按每年等均償還工程生產性投資貸款本息計算的年度還本付息額減去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還貸后應計入水價的部分。
第三章 供水價格的制定 第八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根據用戶性質,按照農業用水價格低于其它用水價格,水資源豐富地區用水價格低于資源緊缺地區用水價格的原則制定。
第九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根據國家價格管理和水利產業政策,按照補償成本和費用、合理收益、公平負擔、促進節水、統籌兼顧的原則確定。其中,新建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滿足運行成本和費用,在一定期限內歸還貸款本息、繳納稅金和獲得合理利潤的原則核定和調整;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根據成本補償合理收益的原則,區別不同用途,按國家產業政策爭取在三年內逐步加快調整到位。具體價格的確定,應結合當地襯會承受能力進行核定。
第十條
水利工程經營單位從事公益服務部份的成本和費用應按比例進行分配,其中水庫工程采用部份庫容比例法進行分配,機電排灌工程采用工作量比例法進行分配。
第十一條
供水價格中的凈資產利潤率,按照各類供水平均利潤率不低于銀行即期存款利率水平并兼顧當地經濟發展的原則核定。利潤率標準將根據國民經濟及水價運行情況由省價格主管部門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中的還本付息額按下列規定核定: 一、
貸款本金不大于工程決算所列該工程生產性總投資額的70%,超出部分視同資本金。其中,工程生產性總投資額以經審批的竣工決算數為準。
二、 貸款利率按核價時銀行5年以上貸款利率計算。 三、
按10-15年等均償還貸款本息計算年還本付息額。 四、
生產性固定資產所提折舊的80%用于還貸。 五、
還貸期結束后,計入水價的還本付息額即予取消,供水價格重新核定。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國家產業政策調整到位后,應根據供水成本費用變動和用戶承常駐能力適時進行調整。原則上調整間隔時間不超過3年。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分級管理。省屬、大型及跨市(地)水利工程的供水(含向省屬企業供水)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市(地)直屬、中型及跨縣(市、區)水利工程的供水(含向地、市屬企業供水)價格由市(地)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其余工程供水價格由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這批。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經營單位應按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提供供水成本、費用等有關資料,并提出核定(調整)供水價格的申請;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分級管理原則,由價格主管部門逐級上報審批。
第五章 供水價格的執行與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供水實行計量收費。工業、水力發電、自來水廠用水水費按月計收。農業用水頻次較少的按次計收;用水頻次較多的按半年計收。
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供水一般采取貨幣計價,貨幣結算的辦法,考慮農業生產的具體特點和方便農民的習慣做法,農業供水也可以采取以實物計價,貨幣結算辦法,實物以國家規定價格計算。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水價管理政策,按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價計收水費,不得擅自變更水價或在水價之外加收其它費用。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經營單位因各類用戶年度實際供水量與核定水價時預計的各類用戶供水量不符而產生的銷售利潤的增減,應單獨列帳,由負責枋價的價格主管部門管理,沖減(或增加)下次調價的金額。
第二十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規、政策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9年6月1日起執行。新投產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本辦法核定和管理,原有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采取逐步理順的辦法進行調整過渡,爭取按時到位。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物價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測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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